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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单独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吗?

你好,某独立法人质检所内有授权国家质检中心,以独立法人名义承揽商业委托业务,客户要求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出具报告,按照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》的要求,“不得单独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”,现能否以“XXX质检所(国家质检中心)”名义出具检测报告,加盖XXX质检所资质认定标识章。

回答:你好,应当以“XXX质检所”名义出具检测报告,加盖XXX质检所资质认定标识章和检验检测专用章,可以在检测报告中体现国家质检中心名称。

问题:不得单独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吗?回复部门: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

中钢国检(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),是国家质检总局首批批准成立的第三方公正性技术检验机构。现拥有CAL、CMA、CNAS、ILAC、SCS等资质证书,全国10家分公司,各省市都有办事处,检测业务涵盖:金属、高分子材料、建筑材料、铁路公路桥梁隧道工程、地基桩基工程、人防工程、无损检测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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